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片)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
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
二、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共计 35 名激励对象满
足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对前述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 1,603.68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的有关
事项。
独立董事:邓中华、杨敏、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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