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8岁女童泳池内不幸溺亡,事后追责却各执一词……

2023-08-05 21:45:58
来源:半岛晨报

“她当时上来的时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她的瞳孔已经开始扩散了

而且当时的溺水情况是比较严重的

你在给她做人工呼吸的时候

你那个气是吹不进去的”

泳池之中,意外突发

2020年7月24日,云南省昆明市的一家游泳培训机构内,8岁的萱萱(化名)在上游泳体验课时遭遇溺水事故。

萱萱被救上来时,情况已比较危急,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处置措施都未能奏效,被紧急送往儿童医院抢救。经过52天的救治,萱萱最终没能醒来。

事发第一时间,现场也有人报警。官渡警方通过调取公共视频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构不成刑事案件。

谁来担责,各执一词

为了厘清事件责任,萱萱的父亲王华军和母亲阿英聘请了律师帮忙梳理整件事的细节。经过调查,律师发现,这家培训机构不但没有培训资质,游泳池也只是他们租用的澡堂配套设施。

这家游泳培训机构名为鲲鹏公司,而场地的出租方为云南四季大澡堂康体有限公司。2020年6月初,双方达成合作后,鲲鹏公司的老板李云超开始招生培训,开课地点就设在四季大澡堂。

资质不到位,却开班培训。李云超接受警方调查时的询问笔录显示,鲲鹏公司的确没有申请到游泳培训的经营权就展开培训。

游泳教练朱超回忆,当天自己带萱萱到大池的浅水区上体验课,但萱萱应该佩戴着的水袖没有了,于是他就在自己的监护之内,抱着萱萱单独教了3-5分钟的体验课。游泳教练朱超称,告诉萱萱体验课结束后,他就让萱萱离开了,对于萱萱之后溺水,自己完全不清楚。

萱萱父母一方的律师认为,萱萱母亲确实存在疏忽大意,也应该为这次事件承担责任,但培训班作为专业机构,本身就负有注意义务,萱萱没有配备护具就下水上体验课,最后发生溺水,培训机构应该承担更多责任。大澡堂一方没有给游泳池配备安全救生员,也存在一定过错。

被告四季大澡堂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培训机构鲲鹏公司的过错责任最大,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四季大澡堂只能负次要责任,双方不是共同侵权,应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鲲鹏公司一方则认为自己不该为萱萱的溺水担责,并且公司和教练员朱超属于合作关系,双方对意外发生已有明确约定,发生事故后,应由鲲鹏公司承担的责任由朱超承担。

对此,游泳教练朱超这方表示,教练员和培训机构之间是雇佣关系,双方不满足合作中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要求,并且,溺水时萱萱的游泳体验课已经结束,此时看护孩子的责任由萱萱母亲承担。

几方各执一词,问题迟迟没能解决。2022年1月,王华军夫妇将四季大澡堂、鲲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云超、员工张金娥和游泳教练朱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5被告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责任难分,一锤定音

2022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结合当时的公共视频画面和警方调查笔录,事发经过得以还原。

开始,游泳教练朱超带着孩子们在浅水区练习憋气,一会儿后,他将孩子们带到了深水区体验。萱萱因为想上厕所,告知教练后自行离开泳池去了卫生间。去卫生间的路上,萱萱和母亲碰了面,随后萱萱母亲阿英跟在萱萱身后进了卫生间。

40秒后,萱萱母亲阿英独自从卫生间出来找老板娘开收据。这时萱萱上完厕所出来,和母亲打了个招呼后又跑向游泳池,从游泳池的另一端下了水。萱萱母亲阿英在拿到收据后到池边看了一眼,就找地方坐下了,此后也没有关注萱萱的具体情况,直到意外发生。

鲲鹏公司称,孩子在上完体验课之后已经被带离了游泳区域,脱离了教练员的控制,此时监管和监护义务,已经移交到随行的母亲阿英身上。

对于萱萱母亲阿英是否知道体验课已经结束,游泳教练朱超在警方调查时的笔录中回答道:“我当时是对体验的四个小孩子说,你们的课程结束了,你们练的就是憋气。她母亲当时就在旁边,之后就带她去上厕所了。”

对此,萱萱母亲阿英称,截止到事发时,她也没从任何人口中得知体验课已经结束,让她把孩子带走。

案件到此,萱萱溺水时她的游泳体验课究竟有没有结束成为了划分责任的争议焦点。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但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翻阅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观看公共视频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田劲认为,在萱萱母亲阿英护送萱萱去卫生间的那一刻,孩子的监护责任就已经转移到了萱萱母亲阿英那里。

通过阅卷和开庭审理,承办法官查明,被告四季大澡堂作为游泳场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泳池场馆内未配备救生员和救生器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鲲鹏公司在未取得具有高度危险性体育教学活动的经营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班接收少儿进行游泳培训,并且未配备相应的救护人员,聘用的教练员与家长交接的过程当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作为母亲,阿英放任孩子进入深水区,在孩子入水后缺乏关注,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人的保护和教育义务,也没有履行好保护萱萱人身安全的监护职责,她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承办法官认定:被告四季大澡堂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鲲鹏公司包括老板和员工在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阿英则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50%的责任。

2022年8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四季大澡堂赔偿原告12.8万多元,被告鲲鹏公司、被告李云超、被告张金娥赔偿原告22.1万多元。

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认可,王华军夫妇随即提起上诉。2023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普法时间

Q1:原告方认为本案属于共同侵权,他要求5名被告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这您怎么看呢?A1:共同侵权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导致了一个侵权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当中游泳设施的问题、教练的疏忽、母亲没有在意,这些他们都是不同方向的过失,不是属于共同过失,所以他们应该是划分责任,各自按照比例来承担责任,而不是共同承担一个连带责任。Q2:如果要划分承担侵权责任的话,这个比例您觉得应该怎么划分呢?A2:本案当中各方主体他们的责任比例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此前我也跟我们学界的几位同人交流过,大家的立场也不尽一致。主要是两派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母亲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主要是因为母亲作为监护人,她在场,那么她始终都要对孩子尽到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游泳场馆和培训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母亲的责任相对小一些。孩子第一次下水,应该是有必要的一些救生设施,水袖或者是说游泳圈等等,但是恰恰有一个小小的疏漏,就是到她这儿没有了,孩子也没有戴上,而偏偏又是这个孩子最后发生了意外。这里面有一个点就是孩子自己出来去洗手间了,母亲她看见以后赶紧跟着去照料孩子。那这个时候,它是构成一种照护责任的转移吗?可能未必。因为这个时候,她是基于母性的本能,想要去辅助性地照顾孩子。作为母亲来说,把孩子交给培训机构了,游泳教学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活动,那是不是我们应该说,这个时候其实是母亲把孩子托付给培训机构了,那这个时候培训机构,应该具有一种更高的注意义务。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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